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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4-8-26 16:25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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养蜂管理办法(试行)》
第十二条 第一款:养蜂者到达蜜粉源植物种植区放蜂时,应当告知周边3000米以内的村级组织或管理单位。接到放蜂通知的组织和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告。在放蜂区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,应当避免在盛花期施用农药。确需施用农药的,应当选用对蜜蜂低毒的农药品种。
第十五条 养蜂者应当持《养蜂证》到蜜粉源地的养蜂主管部门或蜂业行业协会联系落实放蜂场地。 转地放蜂的蜂场原则上应当间距1000米以上,并与居民区、道路等保持适当距离。 转地放蜂者应当服从场地安排,不得强行争占场地,并遵守当地习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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