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蝇头小利 铤而走险 想着“捞快钱”快速致富 出借银行卡、提供取款密码 刷流水做贷款 这都是犯罪! 近年来,随着电信网络诈骗发案率的上升,帮助诈骗分子“洗钱”“跑分”的网络犯罪活动也呈上升态势。为打击此类犯罪的嚣张气焰,铲除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“毒瘤”,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李棋派出所主动作为,循线深挖、以点扩面,于近日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,有力打击了此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。 2023年11月1日、2023年11月5日,李棋派出所民警分别接到线索:辖区内的曹某、王某涉嫌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。接到线索后,民警立即分别曹某、王某的资金流水展开了调查,在初步掌握了曹某、王某涉嫌犯罪的相关证据后,依法规劝嫌疑人曹某、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。 很快,曹某、王某分别到派出所投案。据曹某、王某供述,两人均是因手头资金紧张,无意间在网上刷到可以网上申请办理信用卡的信息,便主动添加客服了解相关办理事项。客服提示,办理信用卡有独家渠道,需要帮忙包装“刷流水”还有报酬,于是曹某、王某就按对方的套路,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忙取现“非法资金”,一步步走入违法犯罪的“陷阱”。一心想着“发财梦”,结果现在人财两空,两人未取得一分报酬就被抓了……说好的洗钱一万元就能换得500元的好处费也打了水漂。
经查,犯罪嫌疑人王某使用自己名下两张银行卡,在明知他人转入的资金可能是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,仍使用自己名下银行卡按照他人指令,多次帮助他人进行资金转账及取款,金额达222359元;犯罪嫌疑人曹某向对方提供自己的短信验证码、银行卡取款密码、手机短信验证码、人脸识别等信息,帮助他人进行非法资金取现,取现金额达66888元。
目前,犯罪嫌疑人曹某、王某已被刑事拘留,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。 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】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、出租、出借电话卡、物联网卡、电信线路、短信端口、银行账户、支付账户、互联网账号等,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;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、账户、账号等。 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三十八条 组织、策划、实施、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,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;没收违法所得,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,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,处十万元以下罚款。 请广大市民一定要提高警惕, 切勿沦为电信诈骗的“帮凶”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