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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扰乱社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
为进一步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,依法严厉打击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》《信访工作条例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,通告如下:
一、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实施非法集会、游行、示威,围堵、冲击国家机关,阻塞道路交通,危害公共安全,滋生事端,妨害社会管理秩序。经劝阻、批评和教育无效的,公安机关将予以治安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二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,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构成犯罪的,对首要分子及其他积极参加人员,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定罪处罚;对多次组织、资助他人非法聚集,扰乱社会秩序的,从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三、幕后操纵、煽动教唆、组织策划、串联指挥、诱使胁迫、资助他人以过激方式表达诉求,扰乱社会秩序的,公安机关将予以治安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四、围攻、威胁、追逐、拦截、辱骂、殴打、伤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,公然侮辱、诽谤他人的,公安机关将予以治安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五、编造虚假信息,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,在网络上散布,恶意炒作,煽动、教唆、组织、策划他人进行聚集、游行、示威和其他扰乱社会秩序的,公安机关将予以治安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六、对网络发布的音视频、图片、文字信息要仔细甄别,不得随意传播未经核实的信息,不得道听途说、捕风捉影、断章取义、编造谣言,自觉做到不造谣、不信谣、不传谣。对造成社会严重影响的,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坚决打击,严肃追究编造者、转发者及管理者等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七、违反《信访工作条例》实施下列行为,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治安处罚;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 (一)违反《信访工作条例》规定越级走访,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,拒不按规定推选代表,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诉求,经合法释明后继续缠访、闹访,不听劝阻、扰乱公共秩序或国家机关、企事业单位正常办公秩序的。
(二)违反《信访工作条例》规定到北京重点地区以及重要会议、重大活动场所,省、市、县(区)党政机关等非信访接待场所制造影响,扰乱社会秩序、公共秩序和单位工作秩序的。
(三)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滞留、滋事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、强拿硬要、占用办公场所,或将老人、儿童、体弱、患有严重疾病、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办公场所和接待场所,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的。
(四)以信访为名,在重要会场、重大活动场所及周边地区制造影响,扰乱社会秩序,或者实施跳河、跳楼、跳桥,攀爬建筑物、铁塔、树木,或其他自伤、自残、自杀等行为,故意制造事端和社会影响的。
(五)通过网站、论坛、博客、微博、微信等编造、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、煽动、教唆、组织、策划他人进行违法信访、缠访、闹访、聚集、游行、示威和其他扰乱社会秩序的。
维护社会秩序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,对违反本通告者,公安机关将依法打击处理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 2022年9月12日
来源:红塔警方微信公众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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